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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規則

:::  首頁 棋聞弈事 象棋規則


(一)走子的規定:
【A】觸摸己方之棋子,必須走該子。除非所觸摸之棋子,受行棋規定根本不能走動

(被其它棋子阻擋而無路可走),方可改走他子。(此種情況應被判技術犯規)
【B】觸摸對方之棋子,就必須吃掉該棋子。除非自己任何棋子都無法去吃對方時,

方可另行走子。(此 種情況應被判技術犯規)
【C】先摸己方棋子,後又摸對方棋子,則前者必須吃掉後者:
1.如前者無法吃掉後者,亦必須走動前者。
2.如前者根本不能走動,則必須用另外之棋子去吃後者。
3.如前者根本不能走動,任何另外之棋子均無法吃掉後者時,方可另走他子。
(以上三項均屬技術犯規)
【D】先摸對方棋子,後又摸己方棋子,則後者必須吃掉前者:
1.如後者無法吃掉前者,亦必須用其它棋子吃掉前者。
2.如無任何一子可吃前者,則必須走動後者。
3.如無任何一子可吃前者而後者根本無法走動時,方可另走他子。
(三項均屬技術犯規)
【E】同時觸摸雙方棋子處理順序與【D】同。
【F】棋証可隨時擺正棋盤上的棋子,若比賽員要自行 擺正時,必須向棋証或對方聲明,

徵得對方同意而且只能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進行,否則以摸子處理。如屬明顯誤碰
某個棋子,則不做摸子論處。
【G】離手為定:一著棋走了之後,不得再予更改,以手離開棋子為準。


(二)限著:
1.採用自動限步辦法,由第一著開始,凡雙方共走100步仍未有去子記錄者,不論局勢如何均作為和局。可由賽員一方提出,經裁判審查,或由裁判審查 步數提出判和。在 限著內提和方「將軍」最多只計十著,超過則為無效步,要扣除。在裁判審查著數時,應按停棋鐘。如審查後發現未達100著,則判提和方「技術犯規」一次,並扣除該賽員剩餘時間五分鐘,如因此超時則判負。如雙方均未提出審核,裁判亦可審核著數判和。
2.在沒有作記錄的比賽中,任何一方可在任何局勢提出限步,裁判須派棋証前往算步,處裡方式與第1項相同,惟守和方「將軍」著數應明顯記錄下來,以便查核。
3.任何限著(包含限時限步及自然限著)長照、長捉,最多只計三個循環。
4.以上100著自然限著方案適用於國內外各高規格賽事,唯國內各型大小賽事,可採用以下做法─遇到下列情況時,裁判可以宣判限著:
A.凡可勝可和的殘局,當雙方出現反覆著法,循環不已時,由一方比賽員提出限著要求。
B.裁判根據殘局中出現著法,循環不已,而又可勝可和的趨勢認為需要限著。
C.例和的局勢。
D.正和的局勢。
限著步數:限著每人為四十步,限著已滿判為和局。過程中若單方有吃子的情況,即取消原來之限著,另行限著或不限著,繼續比賽。


(三)棋例之判決:
A、勝負之判決
1.在對局時凡能將死對方的,即為勝局。
2.凡能圍困對方之棋子,令對方無可走動者,即為勝局。
3.在規定時間內,未走滿規定之著數者,即為負局。
4.任何一方走出被禁止的著法,經三次循環後,裁判員要求變著,而仍重複不變者,即為負局。
5.超過比賽規定之【遲到判負時限】者亦判負。
6.在對局中,一方認輸又經裁判同意者,另一方即為勝局。
7.每一賽局,一方「技術犯規」兩次,或抄記錄時「違例」四次,皆判負局。
8.在對局中拒絕遵守本規則,或嚴重違反紀律者,亦判負。
9.一方長照,一方長捉,則長照者必須變著,不變判負。
10.一方犯例,而另一方不犯例時,應由犯例方變著, 不變作負。
11.凡對局中,出現王見王的局面,輪到走棋的一方, 用自己的帥(將)吃掉對方的將(帥)。
  (如對方叫照而未解照者,判負)
B、勝負之判決
1.對局雙方均無法取勝者,或一方提議作和而對方表示同意者,或裁判員判和者,均為和局。
2.凡演成循環歸原狀態,雙方均無犯例而經三次仍不變著者,可判和局。
3.雙方均同時觸犯同一禁例者,可判作和。
4.符合自然限著之回合規定,即在連續50回合 (雙方共走100著),雙方均未有吃過一個棋子,經 裁判員認同後,即判為和局。


(四)棋例之總綱:
1.無論任何情況,長照作負。
2.長殺,一照一殺,一照一捉,一照一停,一照一要 抽吃,一捉一要抽吃,雙方不變, 均作和局。
3.一子長捉一子作負(亦不可長捉未渡河兵卒);兩子或多子長捉一子亦作負 (但其中如有一兵卒或將帥者例外)。
4.一子分捉兩子或多子作和,兩子分別捉兩子或多子亦作和局。
5.二捉一還捉,二捉者(指捉同一子)等於長捉,必須 變著,否則作負。
6.長捉真根子作和,長捉假根子作負。但馬或炮如長 捉有根車亦作負。
7.長捉同類子作和,但該子如受牽制不能離線時,則仍作為長捉論,不變作負;活馬長捉蹩腳馬,仍作為長捉,必須變著。
8.捉二而其中一著兼兌者仍作長捉,長捉兼長兌者,亦作長捉論。
9.將帥或兵卒長捉均作和;其聯合一車或一馬或一炮長捉一子亦作和局。
10.長攔、長獻、長兌、長要抽吃均作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