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8
自113年1月起公開徵求食品業者申請含米量標示,自公告日起正式受理申請,敬請踴躍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 目的
含米量標示 (簡稱為本標示) 係為行政院農業部農糧署與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 (簡稱穀研所) 為因應台灣米食製品多元化發展,保證各類型米食製品之原料米品質及確定原料米使用量所制訂之標示。由行政院農業部農糧署進行輔導、推動及推廣米穀粉多元應用,穀研所受理申請、標示管理及審查作業,透過雙方共同專業配合,提供民眾於選購新興米食製品時之參考,並經由含米量標示審查稽查制度,提升台灣米食加工產業之形象及食品安全。
二、 範圍
(一) 適用對象
(二) 本標示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以國內具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一般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其製作販售之食品,配方中使用一定比例之原料米,其品質規格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食品衛生安全相關法令等規定。
(三) 適用產品類別及標示
1. 產品類別:以新興米食製品為主。
2. 標示方式:本標示依產品配方中原料米添加使用量進行標示。
三、 附件
含米量標示使用規範書
四、 聯絡窗口:
研究組 蕭小姐 助理研究員;電話:(02) 26101010分機257
Email: hui.li@cgprdi.org.tw
一、 目的
含米量標示 (簡稱為本標示) 係為行政院農業部農糧署與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 (簡稱穀研所) 為因應台灣米食製品多元化發展,保證各類型米食製品之原料米品質及確定原料米使用量所制訂之標示。由行政院農業部農糧署進行輔導、推動及推廣米穀粉多元應用,穀研所受理申請、標示管理及審查作業,透過雙方共同專業配合,提供民眾於選購新興米食製品時之參考,並經由含米量標示審查稽查制度,提升台灣米食加工產業之形象及食品安全。
二、 範圍
(一) 適用對象
(二) 本標示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以國內具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一般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其製作販售之食品,配方中使用一定比例之原料米,其品質規格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食品衛生安全相關法令等規定。
(三) 適用產品類別及標示
1. 產品類別:以新興米食製品為主。
2. 標示方式:本標示依產品配方中原料米添加使用量進行標示。
三、 附件
含米量標示使用規範書
四、 聯絡窗口:
研究組 蕭小姐 助理研究員;電話:(02) 26101010分機257
Email: hui.li@cgprdi.org.tw